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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17日

我市继续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标准

本报讯(通讯员岳明伟)为做好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从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分别提高到630元、44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分别不低于315元、210元。城市特困基本生活月标准提高至820元,农村特困基本生活月标准提高至572元。

市财政局将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