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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31日

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报讯(记者杜玲)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往往存在注册地、参保地、用工地和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形,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不知道应当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针对这样的问题,我省有了明确规定,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日前,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工作进行部署。该《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共10条,重点从适用人群、用工范围、费率核定、问题整改、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违法违纪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界定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地域及形式

根据《通知》,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派遣劳动者的,要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交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省外(不包括境外)就业的,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交纳工伤保险费。

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职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以及配合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申报等工作,为被派遣劳动者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交费基数按照其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进行核算。基准费率标准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对应的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用工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计算其加权平均费率作为基准费率。

明确工伤的认定和管辖

《通知》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工伤认定工作由用工单位所在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具体办理。劳务派遣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3月底前解决部分遗留问题

《通知》明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得办理劳务派遣单位向省外派遣劳动者的参保登记手续。

《通知》下发前,被派遣劳动者在省外就业并且已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平稳有序、逐步过渡的原则予以整改,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办理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劳务派遣单位非派遣性质工作人员除外),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在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前已经发生工伤的,由该劳务派遣单位所在的工伤保险原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继续按照规定做好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