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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5日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解读(四)

15.禁止借宗教进行商业宣传和广告营销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利用广告、招牌、宣传片等对宗教造像、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进行商业宣传和商业营销实质上是借教敛财,违背了宗教组织的非营利性质,损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的以文化公司名义宣传宗教,有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使用宗教色彩名称或有宗教色彩的商标、广告等,有的宾馆、酒店、商户印制发放有教规教义内容的宣传品,都属于此类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16.网上涉宗教的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都有明确规定。开办宗教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所发布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要求,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等内容的违法信息。

当前,一些人在网上开展宗教活动,搞“网上烧香”、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宗教捐赠敛财等,都是违法的。

(市民族宗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