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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7月06日

下班途中游泳溺亡 司法调解获得援助

本报记者 杨 帆

本报通讯员 都屏君

7月5日,在沁阳市司法局西向司法所,鲁某将11万元的现金送到贺某手上。至此,这起发生在西向镇的溺亡赔偿纠纷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西向镇某村村民鲁某揽了一项工程,约上朋友贺某一起干,贺某和其子贺某某一起替鲁某打工。6月25日傍晚,贺某某在下班途中因天气炎热,私自到工地附近池塘里游泳,不幸溺亡。鲁某得知后,在贺某给儿子办丧事时,开车前往贺某家看望,不想被贺某及家人连人带车扣下。理由是儿子贺某某的溺亡地点是在工地附近,且是在下班途中,鲁某应该给予经济赔偿。鲁某认为,贺某某作为成年人,完全具备独立判断危险的能力,私自下水游泳属个人行为,应付全部责任。双方争执不下,于6月29日到西向司法所申请调解。

在全面了解事情的经过后,调解员请来贺某及其所在村的村委会负责人,以《民法典》为依据划分责任。认为,贺某要求鲁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但是,基于贺某经济条件不宽裕,又痛失爱子,鲁某可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给予一些经济援助。通过协商,鲁某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上,同意对贺某进行经济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