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2022年08月03日
溺亡事故起争执 人民调解化纠纷
本报讯(记者杨帆 通讯员都屏君)记者从沁阳市司法局获悉,近日,沁阳市覃怀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溺亡事故引起的纠纷案。
今年入伏的一天下午,由于天气炎热,张某(男,18岁,溺亡者)伙同两个同龄朋友杨某、卢某一起到丹河峡谷玩耍,在位于博爱县境内的石佛滩处,张某在河边洗手时,因滩边苔藓丛生石头湿滑,滑进了河里。卢某和杨某试图尝试下水施救,但因二人均不习水性,无法进行有效救助,导致张某不幸溺亡。
事情发生后,张某的父亲因痛失爱子,感情无法控制,会同亲属找到杨某和卢某家,以其没有施救为由要求赔偿。吓得杨某、卢某不敢回家,严重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于是找到了覃怀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调解员了解到,张某的家属有三项诉求:一是强烈要求还原事实真相;二是即使张某系个人原因意外落水溺亡,同行人员杨某和卢某也应该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三是事情发生后,杨某和卢某家属最起码应该来看望一下张某的父母,慰问一下,说些宽心话,可直到现在没有任何表示。
随后,调解员又约见了当事人杨某和卢某及其家属。杨某和卢某向调解员详细陈述了当时发生的事实,讲明张某确系自己不小心滑下河的,当时二人尽力去救,也呼喊了周围的村民,并且第一时间报110和120急救,这些都有记录。但是溺水发生得太快,待大家一起把张某捞上来的时候,张某已经不行了。
调解员经过调查认为,张某的溺亡纯属意外,张某系年满18岁的成年人,在民法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一切民事行为负责。事情发生时,杨某和卢某没有过错,并且也尽到了施救的义务。调解员一方面劝说张某的家属能够面对事实,早日走出阴影;另一方面做通了杨某和卢某家属的工作,每家愿意拿出1.1万元(1000元为丧葬费)作为对死者家属的人道主义补偿。杨某和卢某答应在火化张某那天前去帮忙,对朋友进行最后的送别。
7月23日,当事人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后,杨某和卢某当场将2.2万元履行。至此,该纠纷总算得到了解决。双方当事人都对调解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