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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10日
一笔“来之不易”的扶养费
本报记者 刘正文
本报通讯员 都屏君
近日,和丈夫分居10年、身患乳腺癌的李某,在沁阳市司法局怀庆司法所的帮助下,成功拿到5万元的扶养费并与丈夫王某解除了婚姻关系,对于这样的调解结果,双方都表示满意。
1999年,李某和王某经人介绍结婚,第二年生下一子。随后,李某因单位整合下岗,对生活失去信心,精神状态逐渐消极压抑,脾气变得越来越糟,夫妻俩常常因小事争吵不断。2012年,李某索性离开家一个人在外租房居住,就此两人开始了长达近10年的分居生活。去年李某检查发现患上了乳腺癌,治疗期间花光了所有积蓄,无奈之下,李某想要丈夫王某负担自己的医药费。但是王某对于李某的请求强烈拒绝,并将李某的电话列入了黑名单。由于一直联系不到王某,身心俱疲的李某来到怀庆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听闻李某的遭遇,该所所长庞娟当即受理了李某的调解申请,安慰李某先回家等消息,并指派调解员刘佳佳通知王某到所进一步了解案情。
询问中,王某满腹委屈地辩称,分居10年来,李某和其素不来往,都是自己独自承担教育孩子和照顾家庭的重担,李某丝毫没有尽到母亲和妻子的责任,如今生病了才想到要回归家庭。王某早就想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一直拖到了现在。况且,自己的工资除了供孩子上大学和照顾年迈的父母外已无结余,因此对于李某索要扶养费的请求,坚决不同意,并表示不愿和李某见面,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针对李某、王某夫妻二人的情况,庞娟和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做二人的工作。首先是与李某进一步沟通,让她站在丈夫王某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反思自己在这段婚姻里的不足之处。其次,进一步做王某的思想工作,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法律知识,为王某释明:在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下,双方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根据《民法典》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李某作为妻子,要求丈夫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拿钱给自己看病属于合法诉求。再者,王某既然想办理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场。所以,只有与李某坐下来面对面协商沟通,才能将此事得到彻底解决。听了调解员的分析,王某最终同意与李某当面调解。
调解中,虽然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李某要求王某一次性支付10万元扶养费用于看病,遭到王某拒绝。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不厌其烦地继续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向王某说明,依据《民法典》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最终王某同意一次性给付妻子5万元扶养费,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妻子表示认同。
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以人民调解协议书为依据,共同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至此,这起离婚扶养纠纷经过了调解员长达一个月的调解后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