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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4日

车辆被撞后租车代步 费用谁来付

本报讯(记者郭嘉莉)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维修,当事人选择租赁相同类型的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租车费用,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相应的费用?近日,中站区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

2021年10月,李某和汤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的车辆受损,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在车辆维修期间,租赁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租期为7天,共计费用1610元。李某多次向汤某及焦作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讨要租车费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租车所产生的费用过高,且对原告租车的必要性有异议;其次,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间接损失,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汤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汤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并进行了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因家庭生活需要,租用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具有必要性,且原告租用车辆的花费也与租车市场的水平相当,具有合理性,故原告要求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61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且该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6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