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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09日

为隐匿财产,她铤而走险弄虚作假,伙同自己的妹妹进行虚假诉讼,最终事情败露,姐妹俩双双受到法律严厉制裁,请看——

一座抵押房产的背后

核心提示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者权益的诉讼。虚假诉讼是侵入法治肌体的“毒瘤”,使诉讼秩序受到严重扰乱,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报记者 杨 珂

近日,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虚假诉讼人张某姐和张某妹分别被法院决定处罚5万元。

一起执行案件 牵出陈年旧案

2021年,孟州市市民张某萍对自己申请的一起执行案件产生了怀疑——

被执行人张某姐不是应该有两处房产吗?为啥其中一套房产早早的抵押到她的妹妹张某妹的名下?既然二者是亲姐妹,会不会有串通作弊、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呢?

2021年10月,带着这个怀疑,张某萍向孟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同年11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孟州市人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经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至此,一起追溯至2014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再次被法院翻了出来。

层层剥茧抽丝 发现问题端倪

原来,2014年2月、4月,张某姐以投资办企业的名义,陆续向张某萍借款72万元。张某姐向张某萍保证,两三个月就把这笔钱还上。可是张某萍迟迟未等来张某姐的还款。

于是,在2014年10月9日,张某萍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张某姐名下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某小区的房产和位于孟州市清风路的某处房产。并判决:限被告张某姐于该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萍现金72万元及利息。在张某姐依旧未还款的情况下,2015年3月24日,张某萍向孟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既然张某姐名下有两套房产,并进行了查封,那应该执行两套房产。可是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查看材料后告诉张某萍,在其申请财产保全之前,也就是2014年9月4日,张某姐已将其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某小区的房产抵押给张某妹,并到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4月15日,张某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姐还款35万元。诉讼中,双方诉讼代理人于2015年4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姐欠原告张某妹借款35万元,被告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15年5月22日,张某妹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7月3日,张某姐和张某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据此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张某姐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某小区的房产作价23.45万元,交付张某妹抵偿债务。

为什么在张某萍申请财产保全之前张某妹就将房产进行抵押?张某姐和张某妹又是怎样的关系?在翻阅当年大量的材料后,承办法官看出了问题所在。

法检形成合力 找出问题根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后,询问了张某妹本人。法院在进入再审后,依职权调取了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卷,通过法检合力,找出了问题的根结。

根据张某妹在检察院的陈述,法官了解到,张某姐和张某妹系姐妹关系,2014年,张某姐在借张某萍72万元后,因担心此款还不上,其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便在2014年8月30日,找到其妹张某妹,在未向张某妹实际借款35万元的情况下,由其向张某妹出具借条一张,并将其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某小区的房产抵押给张某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为了保住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不被强制执行,张某姐为张某妹寻找律师作为张某妹的委托代理人,并于2015年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将张某姐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某小区的房产变更到张某妹的名下。

虽然,在该案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张某妹否认了其在检察机关的陈述和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声称该陈述和情况说明不实,但她所出示的证人证言对于借款的来源、出借给张某姐的具体时间均陈述不清,或与其在检察机关的陈述相矛盾,不能证明与张某姐2014年8月30日打给张某妹的35万元借条有直接关联。

恶意虚假诉讼 法院判罚没商量

法院审理后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本案中,原告及证人所表述的要么前后不一致、要么模糊不清,不能说出具体过程。对于原告所举的2014年8月30日张某姐所打35万元现金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认定2015年4月15日原审原告张某妹向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属于其受原审被告张某姐指使,为保住张某姐的房产不被他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双方在诉讼中达成的还款协议系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对于原告、被告双方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1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张某妹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张某姐、张某妹分别罚款5万元。

后张某妹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捍卫法律尊严 锦旗表达谢意

随后,当事人张某萍向孟州市人民法院送来一面绣有“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百姓利益”的锦旗,感谢审判此次案件的承办法官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恪守公平正义。

锦旗虽轻,情意浓浓。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虚假诉讼这一“毒瘤”伺机侵入法治肌体,一度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绊脚石,社会公众反映强烈。揭穿虚假诉讼的恶意,揭穿其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权益的真实面目,制裁、打击这种违法行为,是法院、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使命。下一步,孟州市人民法院将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切实把虚假诉讼防范和打击工作走向深入,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会商,对妨害司法秩序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