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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4日

一天也不能少

本报记者 邓 帆

今年9月初,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武陟县司法局某司法所例行检查时发现:陈某的缓刑考验期间为“自2020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29日止”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

“咦,这个陈某的社区矫正期限怎么少了约六个月呢?”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发出疑问。根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载明的缓刑考验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生效裁定时间,结合罪犯陈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时间,三者之间存在时间上的错误。

带着疑问,检察官开始查微析疑,经反复研判后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载明的起止时间计算有误,陈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期限少了约六个月,有“纸面服刑”之嫌疑。

尽管是缓刑考验期,也必须彰显法律的权威。该案涉及跨市异地纠正违法,且无先例可循,难度可想而知,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一直是检察官的信仰和承诺,容不得半点侥幸和马虎。

检察官经多次沟通后将陈某的矫正档案材料邮寄给某市人民检察院,该市人民检察院收到陈某的材料后,经研判也认为罪犯陈某的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遂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联系沟通,承办法官查看原始卷宗后,亦认可检察机关的口头监督意见,承诺重新作出准确的执行通知书,并尽快邮寄至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随后,武陟县司法局收到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陈某缓刑考验期新的执行通知书。

依法确定的缓刑考验期“一天也不能少”,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成功跟踪监督,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职,维护法律权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