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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8日

工贸行业典型执法案例(二)

案例: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某钢铁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26日至27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在某钢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8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其中2项涉及“钢8条”,分别是:炼钢厂炼钢车间高温熔融金属吊运路线上存在2个主控室;连铸车间漏钢回转流槽破损,多处耐火泥脱落,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处罚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李某分别作出罚款48.4万元和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应急管理局对某钢铁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7日,广东省河源市应急管理局会同连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某钢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2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其中1项违法行为涉及“钢8条”:连铸平台未设置中间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处罚情况:连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曾某分别作出罚款1.5万元和2.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报记者 贾定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