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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4日
市社保中心提醒:
切勿冒领失业保险待遇严重者可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杜玲)为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2020年以来,国家和省、市持续推出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惠民政策。近日,市社会保险中心提醒,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有严格规定,如果不再具备领取资格而继续领取,涉嫌欺诈骗保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种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是重新就业的;二是应征服兵役的;三是移居境外的;四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是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七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须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除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市社会保险中心提醒,对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不仅要退回,而且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纳入失信人名单;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