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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9日
互联网庭审解纠纷
本报记者 胡 月
原告武汉某地坪劳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与被告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施工合同》,原告承揽被告发包的某项目地坪处理工程,工程地址在武陟县乔庙乡。该工程已经于2021年12月21日验收正常,被告赖某某作为被告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万元,剩余款项仍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工程款无果,遂向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拖欠工程款以及逾期利息。
该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小亮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被告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在外省,就与原被告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全面充分了解案情。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张小亮决定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网络调解。
调解过程中,张小亮抓住了案件争议焦点,围绕互谅互让、合作共赢的原则,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等角度着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共克时艰,竭力为双方搭建沟通桥梁。最终,经过耐心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武汉某地坪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5万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在屏幕的一端“隔空”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