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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12日
大棚转让协议履行了
本报记者 邓 帆
2022年6月,沁阳市紫陵镇居民王某将自己的一座蔬菜大棚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朋友任某,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任某在接收蔬菜大棚时支付王某4万元,剩余5万元及利息2000元于2023年2月底前支付。
2022年9月,任某因突发心梗去世。2023年3月初,王某找到任某的妻子苗某索要欠款,苗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支付。王某几次催要未果,便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能帮助其追要剩余欠款及利息5.2万元。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快速与纠纷当事人取得联系,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王某向调解员出示了蔬菜大棚转让协议及欠条等证据材料。调解员在与任某的妻子苗某沟通中,了解到苗某称其对丈夫生前接手王某转让的蔬菜大棚一事不知情是托词,内心存在“人死债消”的错误认识。
掌握案情后,调解员与法律援助律师一起,共同分析了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条款,认为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苗某有义务承担偿还义务。
随后,调解员多次与苗某沟通,将案件的法律关系向苗某进行解释,告知其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经过调解员多次明法析理,苗某从一开始的坚决拒绝,到后来逐渐接受了自己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有偿还该笔欠款的法律义务。
最后,调解员再次做王某的思想工作,希望王某能够念及朋友情分,在余款上作出适当让步。经过努力,王某表示可以在免去借款利息的基础上,再给予苗某500元的慰问金。
此后数日内,调解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最终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今年5月下旬,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如下:一、王某作为苗某丈夫任某的朋友,念及朋友情分,免去欠款利息2000元,并给予苗某500元慰问金表示安抚;二、苗某作为共同债务人,按照蔬菜大棚转让协议约定,一次性偿还王某5万元;三、本次纠纷处理后,双方就该笔借款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