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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07日

一“家”安“薪” 万家安心

本报记者 杜 玲

本报通讯员 刘 琳 任凌鲲

近期,一场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

在该案中,原告人边某之前进入焦作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做保洁员,后在工作中受伤,她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家政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随后,边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判定双方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该案中,在劳动管理方面,家政公司要求边某遵守其制定的工作规则,并通过发放全勤奖、扣减服务费等方式对边某的工作时间、接单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控制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从属性。因此,双方符合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边某进行了工伤认定,确认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最后领取到了相关待遇。

负责审理此案的仲裁员张某认为,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发生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当充分考虑家政服务行业特殊性,明确企业运营模式,查明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主体资格,严格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以此对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形作出区分,据实认定劳动关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国家“三孩”政策的放开,养老压力与抚育小孩的压力随之加大,月嫂、护工、钟点工、保洁员等家政工成为市场刚需,家政服务成为灵活就业的重要形式和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渠道之一。市人社部门高度重视家政服务行业发展,保障该行业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营造和谐劳动关系。

明确劳动关系认定。若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家政服务公司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市人社部门积极引导家政服务公司与雇主签订劳务输出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员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家政服务人员虽分为小时工和全日制工,但无论是小时工还是全日制工,在审理案件中,都将依据认定标准来认定家政服务人员与公司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完善规范化合同。针对家政服务行业尚缺乏有效规范的管理机制的实际情况,市人社部门积极从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化合同入手,逐步建立家政服务行业规范。通过家政行业协会为家政服务行业制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化雇佣合同,包括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合同、家政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合同。

做好“调”字文章。市人社部门主动与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单位沟通,在市、县两级成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招聘33名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不断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推进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和中小微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着力提升调解水平,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

我市群众杨某等3人在当地某家政物业公司工作,数年未领到足额工资。多次讨要无果后,3人向仲裁委员会寻求帮助。

立案后,仲裁员积极联系双方组织调解。据了解,涉事企业因经营状况不佳濒临破产,难以一次性赔付。仲裁员一方面通过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耐心劝解,让其换位思考并讲明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耐心疏导,向其告知该企业经营不佳的现状,建议先尽快拿到劳动报酬,其余的社保待遇、赔偿金若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不仅花费时间长,结果也不一定理想。最终,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耐心释法说理下,3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约定分批分期发放工资。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