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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28日
中站区法院
“以调促和”护航企业发展
本报讯(记者郭嘉莉)近日,中站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企案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企业诉称,2021年7月,与被告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购买被告公司15台石墨换热器,合同总价款100万元,工期为合同生效后60天内。因被告公司未按工期交货,原告企业多次派人驻厂催货后,涉案的15台设备才分两批逾期到货,原告企业依约向被告企业支付60%的合同价款即60万元。在原告企业一期项目生产试车过程中,因设备故障造成项目停工,影响产量,造成企业损失。原告企业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退还设备款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造成的损失136万余元。
该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尽快查明案件事实,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打好基础。经查,在设备出现故障后,双方企业曾对设备质量问题、逾期到货和实际损失等情况进行沟通,双方一致认为本次设备问题是由于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被告公司愿意承担经济赔偿,但一直未退款,也未完成检修,问题设备仍滞留在原告企业生产现场。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认真分析案情,总结争议焦点。经过沟通,被告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设备款。但面对巨额的经济损失,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一度僵持不下。
本着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原则,承办法官及时调整调解思路和方案,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并针对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分歧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帮助双方分析、预估案件调解成功或进行判决、进入执行阶段的利弊,促使双方互相体谅,尽快化解纠纷。
最终,原告企业考虑到自身的交易成本和企业影响,在违约造成的损失方面作出让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公司向原告企业退还货款及诉讼费用61万余元,支付违约金及损失35万元,原告企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中站区法院将继续立足审执职能,在涉企案件办理中秉承调解优先原则,强化司法能动性,持续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全力营造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