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2024年08月09日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我市一家企业被处罚
本报记者 贾定兴
近年来,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的作业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虽然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生产经营形式,却存在发包、出租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出租单位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问题隐患。聚焦上述现象,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安全。现公布一起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和承租单位引为鉴戒,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2024年1月26日,武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模架施工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承租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武陟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分管负责人郑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
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023年5月15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市应急管理局提醒,作为发包或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避免出现“以包代管、只租不管、一包了之”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