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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2日
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 李咏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等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新的要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最大的政治,切实提高法治政府建设质效,实现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是政府履职的重要方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提高决策的法治化水平,是防控决策风险、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一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坚持开门问策,通过网上专场交流、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等方式,吸纳公众参与决策,使决策建立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上,为决策的高效执行和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奠定深厚的民意基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保障机制,保障专家不受其他人或事的干扰,独立开展论证工作,提出专业性、技术性的意见建议,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着力提升合法性审查的信息公开程度与工作覆盖面,积极构建包含多元审查主体在内的审查体系,不断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二是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和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主体的职能范围,确定其应担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适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现决策过程全留痕。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机制,科学判断决策失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协作机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重大行政决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行政裁量基准旨在通过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的具体行使标准,实现对裁量权的自我规制,是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一是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必要、适当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二是行政裁量基准的动态调整。对于确需调整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裁量基准的调整适用应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应予以修改的,应当向该制定机关报请,经由其批准后方可调整适用。三是对行政裁量基准运用情况的监督。要通过制定并公布行政裁量基准、公布指导案例等措施,加强事前监督;严格落实案件核审制度、大要案件集体决定制度等,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运用的监督审查;出台执法评议、案件回访等制约措施,加大案卷评查力度,加强事后监督。要将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督察内容,推动行政裁量基准的有效落实,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基层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重心,承担大量行政管理职责。提升基层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对于推进依法行政至关重要。一是要以探索行政执法职能和机构整合的有效方式、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关系、创新执法方式和管理机制为重点,持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二是要统筹考虑执法事项的频率、复杂度、专业性以及矛盾纠纷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合理下放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解决“小马拉大车”“权小责大”等问题。对于下放到乡镇的执法事项,下放前的县级执法部门要对第一宗执法案件进行全过程指导,手把手传授办案经验和办法,确保乡镇能接得住。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权力如果没有受到监督和制约,就容易被滥用、出现腐败。必须多举措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坚持问题导向,打破“业务壁垒”“信息孤岛”,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以行政执法重要制度执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情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等为重点加强内部监督,提高监督效率。二是提高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水平。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在公安机关接处警、行政强制措施、网络环境监管等方面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保障行政执法权依法高效运行。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让检察机关在及时全面了解行政机关执法信息的基础上,适时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审查监督。提高行政检察建议质量,并督促行政机关真落实、真整改,对拒不接受监督或无正当理由不整改的,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作者单位:中共焦作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