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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1日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职工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职工或其近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物质补偿,以保证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基本生活,并为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工伤保险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会有哪些后果?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处罚;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除政策规定外不得选择性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五、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后,职工发生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什么是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是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采取管理、技术、教育等措施事先防范职工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八、职工可以享有哪些工伤预防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2)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有权获得保障自身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4)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
(5)有权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直接的重大威胁)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
(6)有权对用人单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作业环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
九、职工应该履行哪些工伤预防的义务?
(1)有义务接受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伤预防知识,提高工伤预防技能,增强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2)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3)有义务在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时,及时报告。
(4)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工伤预防中“反三违”“四不伤害”“四不放过”是指什么?
反三违——要坚决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四不伤害——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四不放过——工伤事故处理,要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十一、职工发生工伤后,参保单位及职工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发生事故后,单位提请工伤认定申请不要超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发生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费,否则欠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除长期待遇外)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工伤职工擅自转诊转院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根据《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1号)相关规定,工伤职工需要转诊转院的,应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救治和治疗意见,填报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同意。因伤(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申报的,可先转诊转院,但应于1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擅自转诊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转诊转院诊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确需继续在转入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报经办机构同意。
对于转诊转院,应首先选择本省转诊机构,并按转上不转下(即转向上级医疗机构或同级专科医疗机构,不转向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或下级医疗机构)原则进行。
(四)旧伤复发未在治疗前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登记备案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应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救治和治疗意见,并填报《河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报社保经办机构批准。
(五)未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登记备案,擅自在异地居住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未能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长期居住在参保地以外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人员,并进行工伤登记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人员应在居住地选择1~2家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应填报河南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具有统筹地区外居住或工作证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1)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
(2)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
(3)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
(4)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七)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领取社会保险资格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社保〔2020〕22号)文件精神,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每个认证周期为365天,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每个认证周期为180天,未满18周岁的不设认证周期。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