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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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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云峰与被执行人郜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4)豫0802执恢2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决:将郜福军名下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文林路1089号和兴东方名城8号楼1单元2702号房产作价506448元,过户至陈云峰名下抵偿债务,且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向河南和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河南和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郜福军开具全款发票,交给申请执行人陈云峰办理相关手续,为此郜福军名下三张房地产预收款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票号:02071280,金额:20000元;票号:02071324,金额:139781元;票号:01020202,金额:500000元。)随之作废,如郜福军有异议,需登报之日后三日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或河南和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河南和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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