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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承包商、包工头相互推诿,农民工应该找谁要工资
本报记者 王 冰
房地产承载着一座城市的繁荣,无数农民工用双手一砖一瓦地堆砌成高楼大厦。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农民工却遭遇了“讨薪难”问题。请看武陟县法院审理的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系被告A公司,被告邵某某承包了该项目中的粉刷工程。2023年7月份,原告浮某某等5人经人介绍,从事该项目外墙粉刷工作。2024年5月10日,邵某某向5名原告出具书面条据,载明欠付的工资款,剩余工资74000元未付。之后,5名原告多次向邵某某讨要工资未果,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邵某某认为,邵某某要先找发包方结算,然后才能解决5原告的工资问题。而被告A公司认为,5原告和A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只能向被告邵某某主张劳务款项,不应支付5原告的工资款。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作为总包方把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其他人进行施工,邵某某没有取得相关劳务承包资质而承包了涉案项目粉刷工程,5名原告为邵某某提供了外墙粉刷的劳务,邵某某向5名原告出具了欠付剩余工资的书面手续,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因此,邵某某应承担向5名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74000元。5名原告的身份证显示其为农村户籍。本案中,A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履行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的法定义务,致使邵某某拖欠5名原告农民工工资,应由A公司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判决被告邵某某支付原告浮某某等5名农民工工资74000元及利息;若被告邵某某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则由被告A公司先行清偿,先行清偿后,可以向被告邵某某追偿。
法官说法
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包工头、分包人、发包人、总包人、建设方各有各的责任,但应该确定最合适的讨要对象,这才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有的放矢,提高维权成功率。首先,总包单位在下层分包、转包单位欠付工资时,履行先行支付义务,然后享有向分包、转包单位追偿权。违法分包的,总包单位同样承担清偿责任。其次,分包、转包单位直接用工,对其招聘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管理,并承担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第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包工头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或者是合法经营资格,包工头仍然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责任。
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问题,更关乎社会平安稳定。法官提醒,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各方主体均应规范操作,才能维护良好的用工环境,共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