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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
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负面清单
(第七期)
形式20 基金会、合作社乱办金融
手法:利用“基金会”“合作社”等民间组织团体,超出会(社)员范围,向不特定群体非法吸收、发放资金,变相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
案例:某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曾某与何某某商议,以支付10%~15%高额贴息为诱惑,吸收公共资金。该合作社营业场所、存款流程、手续等方面都与正规银行一模一样,在一年半时间,向443名群众吸收存款4.23亿余元。二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年半。
形式21 银行离职员工非法吸储
手法:银行离职、退休员工利用信息差,继续以银行从业人员身份活动,注册带有“投资咨询服务”字样的公司,通过设立张贴小广告、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投资理财业务、贷款居间服务,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回报为诱饵吸收公众资金。
案例:李某某注册成立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以在三家合伙企业中所占部分股权为名,通过本人、熟人以及公司的业务人员对外宣传入股的好处。以1.8%~2.3%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对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案发时,共非法吸收借款本金2421.05万元,其中2388.21万元无法退付。
形式22 慈善诱捐
手法:集资人使用“基金会”“协会”“学会”“研究院”“俱乐部”等字样,宣传“一边献爱心,一边把钱赚”,通过非法社会组织假借扶贫、济困、救助突发事件等公益慈善名义骗取捐款。引导“捐赠者”通过发展“会员”变成“集资者”,去募集更多资金,获取更多“配捐”。
案例:李某成立“行善慧成员之家”国学传播有限公司,宣扬“扶贫济困、互生共富”理念,贴着“互联网金融”“线上理财”标签,策划和组织残疾人、贫困户捐款并发展其加入“慈善事业”,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鼓动会员发展下线。至案发,共发展43人为其直接下线,注册会员1300余人,涉案金额480余万元。
形式23 存黄金赚黄金
手法:金银销售者以如下手段吸收资金——“回购承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向投资者出售黄金,公司再“原价回购”,并许诺如期返利给投资人;“托管服务”,投资者买入黄金后不持有黄金,交公司托管并支付利息;“送克度”,根据存放黄金的数量和期限,赠送投资人不等的黄金克数。
案例:某金店向消费者推介,买黄金后可以寄存在金店,约定时间可以取回黄金,或者由金店按当日金价回购,并“加赠”克数,相当于投资利息。J女士与该金店约定购买并托管2200克黄金,金店承诺向J女士赠送159克黄金。一年期满后,J女士到期找金店兑付时,发现金店已经关门跑路,遂向法院以提起合同纠纷诉讼。法院认为该金店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裁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⑨
(未完待续)
(焦作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