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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
焦作市发布2024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2)
第二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方面
(一)河南省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生产废水案
2024年1月24日,根据群众投诉,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河南省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最南侧废脱硝催化剂回收仓库内安装5个废脱硝催化剂清洗池,池内放置有正在清洗的废脱硝催化剂,厂区内堆放大量桶装催化剂再生清洗药剂和使用过后的塑料包装桶。清洗废水排放到车间外的清洗废水暂存池内后,暂存池内清洗废水外溢随着地势向南流入厂区南侧土沟内,在土沟西侧一处土坑内聚集,土沟和土坑内废水呈蓝色。有毒污染物总钒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0.3mg/L排放标准219.67倍、208.33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对河南省格林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罚70.075万元,并于2024年4月11日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二)沁阳市协和皮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含重金属生产废水案
2024年4月22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投诉济河东段河水污染的线索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济河东段东环路桥东西两侧水体呈乳白色,散发出难闻气味。经溯源排查,锁定乳白色废水排放源头为济河南岸的沁阳市协和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夜间采取铺设临时软管的方式,将污水处理站应急池内的生产废水抽入雨水收集池,然后通过雨水收集池一侧预留管道进入道路雨水管网,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济河。
经检测,排放废水COD、氨氮、总铬最高值分别超过《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96.8倍、17.4倍、9.16倍。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89200元,造成的地表水损害价值为1757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焦作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沁阳市协和皮业有限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66.475万元,该案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
(三)温县马某某使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废水案
2024年5月1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温县黄庄镇西虢村有家洗羊皮作坊,气味难闻,废水排放入农田北侧大坑内。接到举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一处空院内有7台滑槽正在煮制羊皮,空院旁边的土坑内积存大量废水,经取样监测,土坑内六个点位总铬均超出标准3倍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