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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

养殖种植用地“五不准”

近年来,在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大背景下,国家在耕地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收紧了种植和养殖业用地政策,明确规定“五不准”。

一、不准占用基本农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不准将耕地“非粮化”。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四、不准建设无关设施。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

五、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