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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解读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共新增加3条、修改21条。新修改《统计法》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增加统计监督有关规定,推动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此次修改《统计法》体现了党中央关于统计监督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其中,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统计监督”内容,并围绕统计监督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包括“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亮点二:体现新发展理念要求,着力提升统计服务能力。

此次修改《统计法》,为使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客观全面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统计现代化的驱动作用,加快建设智慧统计,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进一步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为获取更加真实准确的源头数据,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要“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以有效提升政府统计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亮点三:围绕优质服务宏观决策,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等改革成果。

此次修改《统计法》,就国民经济核算专门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上述修改,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核算改革部署要求和实践经验固化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成果,确保国民经济核算的规范性、严肃性,不断提升国民经济核算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其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亮点四: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增加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的规定。

此次修改《统计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追究法律责任。”上述规定主要源自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其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中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内容。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将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作为领导干部法定职责,将有效增强领导干部防治统计造假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同时,新修改《统计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在第四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增强《统计法》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意义重大。

亮点五:强化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

此次修改《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这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一款,聚焦当前统计信息共享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制度机制建设为抓手,赋予了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职责,并规定了需要开展的主要工作,即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有利于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减少重复交叉调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

(市统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