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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5日

修武县检察院:亮剑农资打假 守护春耕

本报讯(记者胡月)为进一步保障农资安全,守护“中原粮仓”,近日,修武县检察院办理的姚某、周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在当地法院公开审理,涉案县(市)的相关行政机关及农资经营者、农民代表等100余人参加了庭审。

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姚某等人在未取得云南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买该公司某品牌磷酸二氢钾化肥包装袋,雇佣人员在新郑市某小区的车库内进行加工。他们将硫酸镁和柠檬酸按比例进行混合,灌装在购买的包装袋里,再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孟州市一农户购买后发现和之前使用的化肥不一样,怀疑是假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孟州市公安局查获299袋某品牌假冒化肥,经鉴定,均为伪劣产品。

“姚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金额18万余元,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择一重罪应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据检察官介绍,按照焦作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要求,2024年9月13日,孟州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修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因此,现场查获的假冒化肥也应当一并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对此,检察官认真梳理被告人网店实际销售数据,追加认定非法经营数额5万余元。同时,向两名被告人深入阐述销售假化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最终两人主动认罪认罚,全部退赃。

2025年2月24日,修武县法院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姚某、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考虑到涉农用物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修武县检察院联合孟州市公安局对查扣的假化肥进行集中展示和销毁,对涉农用物资犯罪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向新郑市检察院制发《线索移送函》,建议其督促当地相关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净化农资市场,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中原粮仓”再交丰收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