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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9日
公司“傍名牌”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讯(记者郭嘉莉)日常生活中,除了商标外,商品的包装、装潢等也是商品典型的外部特征。那么,样子“长得像”其他商品,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这种攀附仿冒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结一起关于攀附仿冒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W公司诉称,其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饮料研发、生产、销售的大型饮料企业,经核准注册的“XXX”商标和所生产的某仑饮料系列产品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商标和产品名称、包装与装潢独特,具有一定影响。2022年,W公司曾以被告K饮料厂侵权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K饮料厂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之后K饮料厂仅对包装、装潢进行了轻微修改,所生产饮料的包装罐体本身材质、形状及装潢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整体视觉效果,仍与W公司的“XXX某仑”饮料产品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主观恶意严重,不仅侵占了W公司的市场份额、获取了高额利润,给W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K饮料厂及其唯一投资人L某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其厂生产的饮料所用包装、装潢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W公司经多年经营,“XXX某仑”在当地及周边家喻户晓,“XXX”成为某饮料产品的代名词,“某仑”也专指“XXX”品牌的饮料产品,形成稳定且唯一的对应关系,是许多人的美好童年回忆,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有一定影响。
被告K饮料厂作为原告W公司周边的饮料生产企业,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影响力应当明知,在同类经营中对于作为商品包装、装潢等而使用的标识应当避让,以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但在所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被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与原告W公司“XXX某仑”产品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销售;终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对已销售产品又不予召回,对经销商延续使用有关宣传用图,以及以W公司“XXX某仑”商标字样作为商品标题链接进行宣传的行为也不予制止,任由侵权事实的存在。之后,虽对产品装潢进行了修改,但主题风格不变,所选用与W公司“XXX某仑”产品含量相同的易拉罐包装,且同样以黑、红两色为主色调,极易让人误认这是W公司产品,攀附W公司商誉的故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K饮料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即被告L某应对K饮料厂赔偿不足部分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