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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9日
《新矿产资源法》修订重点内容解读(一)
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新矿产资源法第一条增写“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第三条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新增“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一章作为第五章,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
第十五条对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提出法律要求。
明确矿产资源督察的法律地位
第十四条对矿产资源督察制度作出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督察主体、督察对象和督察内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