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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5日

办卡时赠品免费 退卡时不能强制买单

本报讯(记者郭嘉莉)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消费模式,从超市购物卡、健身房会员到教育培训、美容服务等领域都广泛应用。然而,当商家停止经营或服务质量下降时,消费者主张退费却会面临扣减赠品费用的问题。办卡时的免费赠品,退卡时却成了扣费单项,如此经营是否合理?近日,解放区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孟某向某公司付费4800元为其女儿购买96节游泳课程。商家承诺另赠送20节课程,并出具收据,载明“收到顾客4800元,附赠精美礼品一份、淘气宝年卡一张”。上了30节课后,商家停止经营。因退费问题协商未果,孟某将该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诉讼中,商家辩称,在退费时不仅要扣减20节赠课对应的费用,还应扣除赠送礼品及价值499元淘气宝年卡的相应价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因自身原因未能如约提供相应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课时费。根据双方约定,原告消费30节课程后,被告仍需提供86节课程服务,故剩余的课时费用应为3558.62元。

关于购买课程时赠送的礼品及淘气宝年卡,该案中,案涉服务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系因被告方违约所致,原告不存在过错,另外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案涉礼品及淘气宝年卡的价值,故被告要求扣减费用,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课时费3558.62元。

法官说法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

该案中,由于商家构成根本违约,导致服务合同履行不能,对其扣除费用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