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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31日

存在安全隐患

三家企业被处罚款 并责令限期整改

本报讯(记者贾定兴)近年来,我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为切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查处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的警示教育效果,现公布3起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案例一:2025年3月19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温县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到期未复审”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2025年3月21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民营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卸油作业过程中卸油员未在卸油工作前触摸释放人体静电装置释放静电”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作业要求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加油站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加油站给予警告,并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主要负责人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2025年5月28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博爱县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名铝拉丝机操作人员不清楚、不了解岗位操作规程,存在现场佩戴安全帽未系帽带、未收紧衣领袖口、未穿防护鞋,违反规定佩戴手套等行为,违反了铝拉丝机操作规程”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铝拉丝机操作工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企业隐患已整改到位,已按期缴纳罚款。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醒企业负责人,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如麻痹侥幸心理、不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在危险环境中冒险等,都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则包括机械设备带病作业、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等。此外,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因素也会加剧事故的发生。因此,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全面增强安全意识和加强安全管理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从严从实持续强化企业日常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