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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9日

修武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价款行政征收决定书

修自然资行决字〔2025〕第02号

刘宝柱:

2025年3月14日经修武县人民政府修政土字[2025]11号文件批准,你本人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为民路中段财政局对面1577.59平方米(2.37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业用地,并补交2005年3月至2024年4月30日已使用230个月的土地使用费45.36万元。

2025年3月27日,你本人与修武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签订之日起 90日内(截止到2025年6月25日),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19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请你本人接到本决定书后,于2025年9月24日前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并将欠交的土地出让价款237.36万元交到修武县农商行云台支行,修武县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28412001800000172。

你本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修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修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修武县幸福路61号

联系人:苏 亮

联系电话:(0391)7115106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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