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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

以“三个坚持”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

□张卫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明确提出营造“五个环境”,其中之一就包括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需要全盘考量、系统谋划,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必须做到“三个坚持”。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的根本保障,要切实将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法治环境建设全过程。一是加强党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主要体现为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职责。二是将党的领导贯彻法治环境建设全过程。在领导立法层面,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在制定、修改等层面的领导,通过立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在保证执法层面,对于执法机关履职担当,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级党委都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和保护。在支持司法层面,各级党委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在带头守法层面,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员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宪法法律。三是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促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多方面机制保障,包括健全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党的自我革命机制、依规治党机制以及地方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实施党的领导的规范机制等。

坚持人民至上。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忘记了人民、脱离了群众,法治环境的建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要做到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解民忧,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激发人民积极性、主动性,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环境建设的各领域全过程。判断法治环境是否真正符合公平正义,需要人民群众来阅卷、来评判,需要看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在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其一,获得感体现为人民群众有权获得客观、全面的政府公开信息,有权获得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有权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生活帮助和救助、保险、福利,有权分享改革发展的实践成果。其二,幸福感体现为法治的人民主体性,即人民群众不是国家治理的工具而是目的。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监督公权运行的权利,拥有劳动或休息的选择权,拥有宪法法律授予的人格尊严权。其三,安全感则直接来自于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这取决于法治建设的多个环节,包括立法的安定性、公开性、明确性,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文明性,司法的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以及风险隐患防控的前瞻性、预见性等方面。

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道德引导民心、导民向善,法律规制社会、调整行为。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需要法治、德治两手抓。一是做到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要以法治激励崇德向善,以法治强制力确认道德理念,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强制性规范引领道德建设。二是做到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引导人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要求领导干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引导全社会形成正义文明之风气。三是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树立良好道德风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要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

(作者单位:中共焦作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