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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
存在安全隐患 我市三家企业被处罚
本报讯(记者贾定兴)近年来,我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聚焦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为切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查处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的警示教育效果,现公布3起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案例一:2025年3月21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名临时维修作业人员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2025年5月22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武陟县某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阳极车间燃气炉天然气燃气总管压力监测与切断阀的连锁断开”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履行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2025年2月17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博爱县某民营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一台柴油加油机存在漏油现象”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