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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
河南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及独特智慧
□张玉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作为中华法系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区域,河南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承载着悠久的历史积淀,展现出独特的法律文化价值。
德法共治的基层治理模式
德法共治是河南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价值体现。该模式将儒家伦理教化与法律原则、规范相融合,呈现出礼法共治、“情理法相交融”的中原治理智慧;在基层治理模式中,主要体现为“官—吏—民”的协同治理模式、司法场域中的情理法平衡等方面。
“官吏民”的三维协同治理结构。河南在传统社会治理中构建了官府主导、乡绅中介、民众自律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主要表现为,州县官员通过“申明亭”“旌善亭”公示律法与道德楷模。比如,开封府“孝义榜”,实现法律普及与道德示范的双重功能;豫西地区推行“乡约”,规定乡绅须参与每月道德评议,即“月旦评”,且对于轻微纠纷应先行调解,最终仅10%~15%案件进入官府诉讼程序;洛阳出土的唐代墓志铭显示,民间广泛订立“族规”“家训”,将“睦族”“孝悌”等伦理义务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司法场域中的情理法平衡。河南地区司法场域中的情理法平衡主要体现在“天理—国法—人情”裁判逻辑,以及“赎刑”制度中的伦理考量等。比如,清代河南巡抚田文镜编纂的《州县事宜》规定,基层审判需“体察民情,参酌天理”;安阳出土的殷商甲骨文显示,对“不孝”等违背伦理的犯罪,允许以“悔过书”“修桥补路”等道德补偿替代肉刑,这一传统延续至明清;南阳内乡县衙悬挂“天理国法人情”横匾,要求官员审案须顺天理、遵国法、合人情。
息讼调解的多元解纷智慧
河南地区的息讼调解智慧以“礼法合治、情理交融”为核心,构建了多主体协同、多层次制度保障的创新性解纷体系。这种智慧既体现了对“无讼”理想的追求,又通过灵活的策略与制度设计实现社会矛盾的实质性化解。
多元共治的调解协同机制。河南形成了官方与民间调解相互配合的机制,涵盖宗族、里甲与循吏等主体。比如,元代河南推行“社长调解”,《通制条格》规定田宅、婚姻等纠纷由社长“以理喻解”,成为基层调解法律化的早期形态。明清时期,“申明亭”制度在河南广泛实施,通过公示恶行、调解纠纷实现调解息讼。雍正年间,河南通过宗族介入案件,以道德训诫替代死刑,成功化解了“以下犯上”的伦理危机。
调解制度的创新与实践。该方法主要体现在通过教化、拖延等方式让百姓息讼罢访。其中,教化包括感化教育、空间符号的潜移默化等。例如,南阳内乡县衙以漆黑大门、兽首门环营造司法威严,又以“琴治堂”象征道德感化,形成“威德并济”的空间治理语言。苏东坡“画扇偿债”的智慧与河南司法文化中通过解决经济根源问题彻底消除纠纷的方法不谋而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以民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
河南法律传统贯穿深厚的人文关怀,其核心是以民为本,融合儒、道、法多家思想,形成了具有中原特色的人本法律文化。
社会治理中的民本表达。河南社会治理中的民本表达主要体现在德法共治的治理模式、生态治理的民生关怀,以及经济领域的契约精神等。比如,苏轼在河南任职期间倡导“以民为本、因法便民”,其在处理政务和司法案件时,始终将民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注重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也考虑法律实施是否能够真正惠及百姓。另外,中原治水文化也蕴含深刻的人文精神。比如,贾鲁河治理工程中“以工代赈”的实践,既解决水患又保障了灾民生计。明清晋豫商帮制定的行会规约,将诚信义务转化为行业规范,成为近代商法本土化的重要源头。
各家学派中的民本思想。发轫于河南地区的儒家思想,是民本思想的核心支柱。孔子提出的“仁者爱人”理念,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准则,成为中原地区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基础。道家思想强调“道法自然”,主张顺应人性与自然规律。庄子提出的“逍遥游”理念,倡导尊重个体生命自由,反对过度干预。此外,洛阳地区出土的汉代画像砖中常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场景,反映了道家“天人合一”的生态智慧。法家代表人物商鞅、韩非子虽强调严刑峻法,但其思想内核仍具人本色彩,特别是商鞅变法中“制民之产”的政策,旨在通过土地分配保障民生。
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追求
河南传统法律文化始终将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这一理念融入了司法实践与思想观念。
公平正义的司法实践。河南历史上涌现众多秉公执法的官员,塑造了鲜明的法官文化与衙署文化。例如,汉代南阳廷尉张释之,以公正执法著称,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断案事迹体现了古代司法官对公正司法的追求。又如,河南以包拯为符号的“清官文化”,塑造了司法公正的民间认同,以其铁面无私、执法公正、不畏权贵的形象深入人心,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公正司法的典范。包拯任开封府尹期间,创立“牌司”分案制度,允许民众直接申诉,其“清心为治本”的廉政理念通过戏曲文学广为传播,成为民间的正义符号。
公平正义的思想观念。河南思想文化蕴含丰富的公正观念,比如儒家的仁政学说、法家的“刑无等级”原则,以及道家的“天道均平”思想等。孔子周游列国时在卫(今河南濮阳)、宋(今河南商丘)等地传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分配理念。孟子在梁(今河南开封)提出“民为贵”的民本主张。东汉洛阳太学成为经学中心,郑玄等学者注疏经典时强化了“天下为公”的政治理想。出身卫国(今河南濮阳)的商鞅,虽在秦国变法,但其“法不阿贵”的思想却源于中原法制传统。
作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南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在历史上形成了具有中原特色的治理智慧,也为当代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深厚的法律文化资源。这些文化融合天理、国法、人情的思想理念,以及多元协同、情理兼顾的实践方法,至今仍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深入挖掘河南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有益成分,有助于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历史智慧和河南经验。
(作者单位:中共焦作市委党校)
